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0.01.02
圖/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已過,國稅局表示,部分員工如果有特休假未休、要換成加班費,只要當月加班費合計不超過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給付加班費範圍,免課綜合所得稅。
另外,包括員工的伙食費、投保壽險費用、勞工保險給付、因公殉職或受傷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等,皆免計所得、形同免稅。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應補發「不休假獎金」,該獎金在稅法上則屬於加班費的一種。
財政部在1985年發布第16713號函釋指出,只要是雇主要求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一律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或是「特休假未休所換的加班費」等,可全額免稅。
除了加班費免列薪資外,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只要不是航運業、漁撈業的營利事業或是執行業務者,公司每月固定提供的每位員工2千元內團體壽險保險費、2,400元內伙食費,還有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給付,以及勞工個人因公殉職或受傷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同樣免記為所得課稅。
另一般勞工的資遣費或是退職所得還有非因公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是採取合併機制,但勞工本人或家屬可選用分期領取或是一次領取,規定限度內同樣免計所得稅。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的退職所得,如果是分期領取者,以2019年全年領取總額規定,每年減除78.1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是一次領取,可以獲得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免計所得稅。超過但未達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計稅;超過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列入所得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