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2020/09/28 工商 邱琮皓
(資遣員工應通報的種類。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公司行號若是以勞工不適任、業務工作變更等情況資遣員工,但卻未向勞工主管機關通報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這是違反法令的」,雇主依照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來主張資遣員工時,就必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通報,否則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在資遣案中,除了常見的不適任資遣事由外,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原因資遣勞工,即屬非自願離職,就應辦理通報。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就會以就業服務法第68條開罰3萬至15萬元罰鍰。但如果被資遣原因是歸責於勞工的問題(如勞基法第12條連續曠職3日),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就不需辦理通報。
陳信瑜進一步說明,就業服務法規定的雇主是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的人,所以即使只有僱用1名員工,資遣時仍須依該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前10日向勞工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台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通報,如果勞工受僱未滿10日,也應盡快於資遣日起算3日內辦理通報。
陳信瑜提醒,若公司資遣勞工人數超過10人,也就是資遣人數達到11人以上,即有可能涉及大量解僱,雇主應另外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解僱日前60日檢附大量解僱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通報公司登記地的勞工主管機關,違反規定還可能另外被加罰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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