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疫情勞工減班休息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157
一、題目:因應新冠疫情勞工減班休息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依據勞動部所公布最新勞工減班休息 (無薪假) 統計,截至今(2020)年11月15日止,共計467家、1萬1,317人實施,總人數持續減緩,單周下滑 379 人,回到疫情爆發初期的水位,不過,越來越多中小型企業撐不住,實施家數反而較上周略增 12 家。重災區製造業無薪假人數持續趨緩,單週減少 335 人,來到 7,517 人。以四大工業來看,化學工業營運受油價影響大,仍是無薪假的重災區,維持在 35 家、3,874 人;金屬機電工業明顯改善,單週減 160 人,降至 2,675 人;資訊電子工業及民生工業互有增減,分別來到 468 人、500 人。由於邊境仍未開放,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減班休息皆略為上升,也有越來越多中小型企業開始實施減班休息措施,目前分別來到 1,663 人、1,016 人 。
(二)勞工在減班休息期間並非完全沒有薪水,「無薪假」也並非法律上的正式用語,只是一般的口語俗稱。因此,政府近日也特別聲明,俗稱的「無薪假」應正名為「減班休息」,以強調並提醒勞雇雙方,「無薪假」期間並非完全沒有薪水,雇主依法最少仍須給予勞工現行最低基本工資(目前是月薪新臺幣2萬3,800元),並可依該薪資與勞工的日薪來計算勞工應到班、可減班的日數 。
四、建議事項
為避免勞工受到減班休息(無薪假)而衝擊勞工及其家庭,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 因應疫情變化,滾動檢討紓困計畫實施成效
新冠肺炎疫情擴散全球,衝擊各行各業,為協助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及勞工,勞動部已提出相關因應對策,包括「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補助企業辦理訓練課程;「安心就業計畫」提供勞工薪資補貼;「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對部分工時、無一定雇主勞工給予時薪補助。
針對各項因應減班休息措施,主管機關應滾動檢討相關計畫實施成效,簡化相關申請流程,並因應疫情變化適時延長各項計畫實施期限。此外,對實施減班休息後,有關員工相關權益,如年度特休結算應依完整月薪從優處理,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二) 儘速規定減班休息須強制通報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企業若實施減班休息,雇主應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由於通報措施並非強制規定,亦無罰則,因此常有企業未通報,導致勞工必須直接向主管機關反映,才能取得減班休息證明來申請各項補助 。
勞動部應儘速將減班休息通報納入強制規定,並明定實施條件、期限及罰則。除在事後通報之外,亦應建立事前介入協商、輔導機制,以盡量減少減班休息發生與衝擊。為避免造成一般民眾誤解及產生未通報減班休息的黑數,應嚴查企業是否以不景氣共體時艱為名逼迫員工減薪或改班,甚至變相逼迫員工離職,如有相關違法情事,主管機關應基於職權依法進行裁罰。
(三)因應國際疫情發展,各主管機關預防對策應超前部署
歐美疫情持續蔓延,狀況依然嚴峻,專家預期至少到明年底疫情才可望趨緩 。臺灣疫情雖相對穩定但難以獨善其身,受到全球經濟停滯與邊境管控措施等因素,短期國內經濟恐難樂觀,各主管機關應藉此辦理企業健診、產業轉型、調整就業人力結構等,慎防減班休息高峰再現。此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失業或待業補助、轉職輔導、職業訓練、心理諮商、安家計畫等多層面社會安全及救助或福利措施,都要預為妥適規劃、及時推動執行,以降低疫情對勞工的衝擊,避免勞工失業或待業,經濟無著,發生憾事,甚至造成社會問題。
撰稿人:陳建欉
立法院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05304
新制7月起上路 育嬰留停 須10天前預告雇主
04:102021/05/15 工商時報 邱琮皓
為打造讓民眾敢生、願生的友善職場環境,行政院日前拍板放寬育嬰留停相關規定。勞動部14日表示,勞工申請育嬰留停必須比照離職、解僱預告期規定,提前10天預告雇主,每次不得少於30日,若少於六個月,申請以二次為限,但若是六個月以上者,無次數限制,法規預計將於7月1日上路。
現行法規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停,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而育嬰留停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要低於6個月須與雇主協商,而且若不是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時,雙親不可同時申請、或夫妻其中一人無工作也不得申請。
行政院日前拍板放寬育嬰留停相關規定,包含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停及津貼,請育嬰假時也不需一次就請六個月,但每次申請的期間不得少於30天,少於六個月的次數以二次為限,且須提前預告雇主,但大於六個月以上者,並無次數限制。
勞動部已後續啟動法制作業程序,勞動部14日預告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九條草案,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彈性,明定勞工申請育嬰留停時,須於10天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勞動部官員表示,「提前10日」是參考現行勞動法規中離職、資遣及解僱等預告天數所研議出來的。
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緩衝期調整各自需求,草案預計從今年7月1日施行。勞動部這項草案預告期7天,如果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陳述意見;如果無相關意見,法規預計7月1日上路。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515000153-260205?chdtv